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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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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关于进一步开展“全民戴口罩”行动的​通告》的通知
来源:浙江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| 作者:办公室 | 发布时间: 2022-12-13 | 2466 次浏览 | 分享到:
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,把佩戴口罩当成一种义务,当作日常生活标配,切实做到“应戴尽戴”“凡进必戴”“规范佩戴”。


 关于进一步开展“全民戴口罩”行动的通告



当前,我县已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。但奥密克戎变异株传播速度快、隐匿性强,社会面传播风险依然存在。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是降低病毒传播风险、保障自身健康安全、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最经济、最有效、最实用的措施。根据疾控专家调查数据,戴口罩可以防止90%的病毒侵入呼吸道。为切实阻断传播渠道,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决定在全县进一步开展“全民戴口罩”行动,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
一、凡在苍南县域内工作、生活、学习、出差、旅行的所有人员,全部纳入“全民戴口罩”行动范围。



二、重点岗位分类佩戴。以下重点岗位、单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必须“应戴尽戴”。

1.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、后勤保障人员;

2.进口冷链食品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加工、贮存、装卸、运输、经营、销售等岗位从业人员;

3.邮政快递外卖行业装卸、分拣、运输、配送等岗位从业人员;

4.商场和超市、农贸和集贸市场、餐饮场所、酒店旅馆、交通场站和公共交通车辆、景区景点、文体场馆和场所、办事大厅以及其他各类公共场所、经营场所直接接触服务对象的从业人员,直接接触服务对象的个体经营者;

5.其他明确规定须佩戴口罩的重点职业人群和相关岗位人员。



三、公共场所全程佩戴。群众或外来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处于如下情形时请“凡进必戴”。

1.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、住院、陪护及办理相关业务、从事有关活动时;

2.进入商场和超市、农贸和集贸市场、餐饮场所、酒店旅馆、交通场站和公共交通车辆、景区景点、文体场馆和场所、娱乐和休闲场所、办事大厅以及其他各类公共场所、经营场所、企事业单位或处于相关场所和单位的公共空间时;

3.在各类场所乘坐厢式电梯时;

4.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、公园等室外场所时;

5.在疫苗接种点、核酸采样点排队等候时,接种采样前和采样结束后;

6.在参加各类会议、培训、考试等聚集性活动时;

7.出现鼻咽不适、咳嗽和发热等症状时;

8.其他应当佩戴口罩的情形。



四、科学规范佩戴口罩。不同人群在不同场所应选用一次性医用口罩、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并“规范佩戴”。

1.正确佩戴口罩,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,鼻夹要压实,口罩出现脏污、变形、损坏、异味时需及时更换。

2.在跨地区公共交通工具上,或医院等环境使用过的口罩不建议重复使用。

3.坚持及时更换口罩。各类口罩限时使用,一般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。



五、严格落实四方责任。严格落实个人、属地、部门、单位四方责任,建立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。

1.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、市场主体、社会单元应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,动员本单位人员、监督外来人员主动参与到“全民戴口罩”行动中来。

2.各乡镇、各社区要落实属地责任,加大“规范佩戴口罩”宣传力度。配备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,标识清晰,定期做好消毒处置。

3.各类场所要落实主体责任,入口处设置温馨提示牌,安排人员对未规范戴口罩的行为及时提醒、劝导。


六、自觉做好第一责任人。广大市民群众、外来人员应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,把佩戴口罩当成一种义务,当作日常生活标配,切实做到“应戴尽戴”“凡进必戴”“规范佩戴”。


七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。广大党员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、社区工作者、村组干部、各类志愿者要带头规范佩戴口罩,争当自觉佩戴口罩的“践行者”“监督者”和“宣传者”,发挥好示范引导作用,营造规范佩戴口罩的浓厚社会氛围。


广大市民朋友们,为了您和家人的身体健康,请积极响应倡议,养成自觉规范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。让我们以佩戴口罩“小行动”,汇聚疫情防控“大力量”,切实筑牢严密防线,共同守护健康家园。


特此通告




苍南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       2022年12月12日